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何凤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5-26 09:25)    点击:365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何凤玲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何凤玲律师,何凤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何凤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0958974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何凤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银川律师 | 银川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何凤玲律师主页,您是第3365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