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定监护终止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23 16:08) 点击:318 |
未规定监护终止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监护终止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所谓绝对终止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消灭,没有另设监护人的必要。监护的相对终止又称监护人的变更,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未消灭,仅仅是监护人终止其监护职务,需要另外确定监护人。因此监护的相对终止只是现有监护人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发生的监护义务转移。我国《民法通则》仅仅在18条3款提到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而对监护人的变换及监护终止则无具体规定。监护终止是整个监护制度中一向必不可少的内容,为维护完整性,我国的民法典应该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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